文峰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文峰区位于安阳市东南部,是安阳市辖区之一,是安阳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安阳市核心城区。文峰区总面积179平方公里,总人口38万人(2012年)。辖区内的安阳古城(又名彰德府城,为唐宋邺城),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有五代后周建文峰塔(原名天宁寺塔)、宋代昼锦堂记碑、元代小白塔、明代高阁寺、清代“府城蝗庙”等。战国时,秦昭襄王五十年(前257年),秦军攻占安阳,文峰区属安阳邑。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行郡县制,在今置文峰区安阳县。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均属安阳县。北周大象二年(公元580年),相州、魏郡和邺县的治所古邺城被杨坚焚毁,于是三级政府和邺城所有居民一并南迁至安阳城。从此文峰区境内安阳古城代替邺城成为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成为新邺城。隋唐以后的邺、邺城、邺下、邺中都是指的安阳城,如李白《邺中赠王大》中的“邺中”及杜甫《石壕吏》诗中“三男邺城戍”等。隋唐和宋元明清时期为相州、魏郡、彰德军、彰德路、彰德府的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