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企业债务:股东责任、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

一、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出现欠款情况,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此后,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并无关联。

二、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

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
  1.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
  1.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
  1.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避免超期,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 若债务存在担保,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

三、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

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文峰区位于安阳市东南部,是安阳市辖区之一,是安阳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是安阳市核心城区。文峰区总面积179平方公里,总人口38万人(2012年)。辖区内的安阳古城(又名彰德府城,为唐宋邺城),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有五代后周建文峰塔(原名天宁寺塔)、宋代昼锦堂记碑、元代小白塔、明代高阁寺、清代“府城蝗庙”等。战国时,秦昭襄王五十年(前257年),秦军攻占安阳,文峰区属安阳邑。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行郡县制,在今置文峰区安阳县。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均属安阳县。北周大象二年(公元580年),相州、魏郡和邺县的治所古邺城被杨坚焚毁,于是三级政府和邺城所有居民一并南迁至安阳城。从此文峰区境内安阳古城代替邺城成为这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成为新邺城。隋唐以后的邺、邺城、邺下、邺中都是指的安阳城,如李白《邺中赠王大》中的“邺中”及杜甫《石壕吏》诗中“三男邺城戍”等。隋唐和宋元明清时期为相州、魏郡、彰德军、彰德路、彰德府的治所。